本章练习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一、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条件特点:

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肯定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如果以肯定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非法定性。法律规定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法律规定的事实不能附条件而言,例如,当事人就设定质权的行为约定,质权的设定应当自移转质物占有时生效,但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生效须移转质物的占有,因此这里的约定实际上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因而不得成为所附条件。就基于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事实而言,主要包括票据行为、抵销、撤销、承认、解除以及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等。

4.合法性。违法的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得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二、单选: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依《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方某为躲避逆行摩托车而将赵某撞伤,属于紧急避险,而险情由骑摩托车的人引起,应由该人承担赔偿责任,避险人无需分担任何损失,D选项正确。这个考试套路在此前已经出现多次了。

2.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是一个比较重的责任,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本题中,甲、乙之间并无意思联络,故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连带责任;甲、乙之间也不存在教唆关系,故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连带责任;甲、乙之间也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问题,故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共同危险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甲、乙的行为也不属于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故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甲、乙之间亦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51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由此可见,甲、乙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缺少法条基础。
本题中的损害后果是甲、乙两人的行为结合发生的,两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且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故本题的答案应为C选项。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为D,但这一答案值得商榷。

3.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乙只是负责照看甲的小孩,并无将甲送往医院的义务,故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乙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委托给丁,属于转委托,丁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又因丁过错而致小孩受到伤害,构成违约责任中的加害给付,故B选项错误。丁接受乙的委托临时照看甲的小孩不属于履行与丙订立的雇佣合同的行为,因此作为雇主的丙无需对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在本题所述的转委托场合,乙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丁承担,故D选项错误。


三、多选:

1. BC

教师解析:解答要领BC。《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确立了机动车侵权应由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基本规则。A选项中,甲赴宴饮酒,遂由与其一同赴宴的有驾照的好友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由于乙为实际控制人,故应由乙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乙的代驾是从事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乙违章撞伤丙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故B选项正确。同理可得,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违章撞伤丙属于职务侵权,应由酒店而非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是该禁止行为并未对外宣示,乘车人无从知道该禁止性规定;虽然乙的代驾实质上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但基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规则与基于职务的商事代理制度,乙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权利外观,乘车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乙的代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样,无论依据职务行为来判断,还是商事代理的表见代理规则来判断都应该认为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乙的个人行为。因此,对于乙违章撞伤丙的侵权,应由公司而非乙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四、简答:

概念: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或条件。

特征:

1.对抗性

抗辩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以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

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法定性

抗辩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抗辩事由作扩张解释。

类型:

一、正当理由

着眼于对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的抗辩事由。

(一)依法执行公务

1.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类型: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职务所必需。

(二)正当防卫

1.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目的对象正在限度必要):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2)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3)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

(4)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紧急避险

1.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危险具有紧迫性;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被害人同意(在结果前自愿意思表示且合法)

1.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同意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构成抗辩事由:

(1)受害人有愿意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五)自助行为

1.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保为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制。

二、外来原因

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外来原因

这里“另有规定的”,在《侵权责任法》中主要是指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三)受害人过错(★★★)

1.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存在过错的情况。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

2.受害人过错包括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和受害人过失三种情况(过失可减轻,故意全免责)。

(四)第三人过错

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第三人过错是唯一原因:第三人承担责任。

(2)第三人和行为人都有责任:行为人可得到减轻或免除。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抗辩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