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资源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 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
摘 要:由于我国《合同法》作为单行法的出台,对于学界呼吁的债法总则未予以规定,导致出现如不当 得利构成要件不明等情况,对于实务造成一定的困碍。瑞士民法典中的《瑞士债务法》对于债与合同的简明 设计为我国提供了一种立法模式参考。于此,在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当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依据国内 部分学者观点和国外立法例应当持开放态度,“债之一般规定 + 合同法 + 准合同”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债法 总则与合同法设立问题具有借鉴的意义。
民法典之债法的编纂 黄茂荣
摘 要:债法之规范事项在编纂上的配置,其规定主要有三个部分: 各种之债的定义、债之发生及债之发展。意定之债及法定之债皆有这三个项目必须加以规定。各种之债的定义适宜在债法分则中规定。债之发展为债之共通事项,可以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以减少重复,避免冲突。债之发生,其与意定之债有关的部分,因其相对于各种有名契约及无名契约具有共通性,适宜规定在债法总则。如要将债之发生的全部类型规定在一起,也不妨将法定之债的发生,规定在债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