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要件: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定+约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债的关系。
效力:
管理人:请求偿还管理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承担适当通知报告义务,为被管理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被管理人:偿付费用。
相关知识点:
1.管理他人事务:
(1)“他人”须为特定的人;
(2)事务的管理,客观上(即使主观上也有为自己的动机也不影响,但不能完全出于为自己)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3)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
(4)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违反本人意思但仍成立正当无因管理的情形: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如缴纳税务);
(2)为本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阻止某人自杀而受伤)。
3.管理人的义务:善良管理人的适当管理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
4.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本人偿付: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②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2)无报酬请求权。
5.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违法阻却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新《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
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该法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
(2)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