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说一下债的消灭。
清偿: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代物清偿概念
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代物清偿要件
(1)原债务存在;
(2)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清偿充抵概念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清偿充抵抵充
约定一已到期一均到期的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小的优先一数额相同,负担重的优先一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一同时到期的按比例。
清偿充抵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约定时,顺序:(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2)解除:在我国解除的对象仅限于合同,见合同的解除一章。
(3)抵销(重要):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抵充,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用作抵销的债权成为主动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不存在按合同性质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效力
(1)抵销权是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一方仅需通知对方即发生抵销后果,无须对方同意(通知到达生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抵消后双方当事人债权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未抵销部分,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
(4)抵销具有溯及力,溯及到抵销权成立之时。
合意抵销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的债权债务按对等数额消灭的抵销方式。
合意抵消的要件
仅需满足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
合意抵消的效力
(1)遵从当事人约定;
(2)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抵销合同没有溯及力
(4)提存(选择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要件:
(1)必须有债权人方面导致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2)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3)须经法定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通知债权人)。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领取】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①免除的对象可以是全部债务也可以是部分债务。
②免除为单方、无偿、非要式法律行为,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不得撤销。
③免除主债务,从债务同时消灭,但仅免除从债务,主债务不消灭。
(6)混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无须当事人意思)。
概括承受:企业、组织、个人,企业合并,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特定承受: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债权债务因混同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合同关系及因合同所生的从债权、从债务,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