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重要)
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形式(会判断):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印刷合同、翻译合 同、洗染、打字、拍照等合同。
特征(简答题)
1.目的性: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结果。所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成果特定性: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从而使之具有了特定性。
3.义务不可让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4.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解除权(案例分析)
1.【法定解除】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任意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行使,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依通常解释,定作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不再继续进行工作,因此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果承揽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不得且也无法行使解权。)
与雇佣的区别(了解)
1.雇佣注重过程,承揽在意结果: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
2.承揽利用的主要是自己的设备、技术,而雇佣利用的是雇主的设备技术。
3.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
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丽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1.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联系侵权责任看
合同性质:双务、有偿、要式、诺成
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突破相对性: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禁止全部转包)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后,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期限: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4)优先受偿价款范围: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的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