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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法概论为



单元七:合同的解除


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特征:

1.时间性 :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这段时间。

2.条件性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条件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

3.行为性 :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4. 后果性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类型:

1.法定解除:

含义:即单方解除,是指在出现解除是由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

事由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通知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期间:对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应否解除。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期限: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即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第九上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件:

(1)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当事人于缔约时不可预见;

(5)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法律后果:

1.合同终止: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②预期违约③催告不履行主要债务④违约行为。

以上4点均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特殊法定解除权:

(1)双方享有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

(2)特定一方享有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未约定期限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与保管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合同法》分则中的四种特殊法定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条件下可解除

借款合同 :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条件下可解除

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条件下可解除

承揽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有第三人完成的条件下可解除。

违约责任 :

概念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其含义是:(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应承担责任。 4.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5.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归责原则:

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1)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即使是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方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约定的免责事由 :1.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2.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法定的免责事由 :1.适用于所有合同;2.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特殊免责事由)。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1.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价格制裁并用;但不可与解除合同并用。

2.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

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只有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

(与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就是违约金是提前约定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主要是事后在法庭主张或事后当事人协商。)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赔偿损失

◆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要考虑的原则:①完全赔偿原则;②可预见规则,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③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④损益相抵;⑤无过错相抵。

◆惩罚性损害赔偿:

①惩罚性损害赔偿,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其他

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不可以和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不可和违约金并用)、信贷制裁。

责任竞合:

原因:

(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非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保管物毁损灭失即属于此。

(2)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

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