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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法概论为



单元六:定金


定金

概念: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特征 :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得不到支持);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种类

立约定金(担保合同订立):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促使合同成立、生效):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解约定金(保留单方解除权利):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约定金 :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