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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法概论为



单元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先协议一按合同目的或习惯一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质量 :国家、行业通行标准一合同目的标准

价款 :履行地

地点 :接钱地;不动产地;义务地

期限 :随时履行,但给准备期

方式 :利于合同

费用 :义务方

政府价格 :交付时→逾期交货、逾期收货皆不利于自己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存在基础是合同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权利性质 :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效力 :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4.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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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效力:

后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待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该权利消灭,后履行一方需要履行。

作用:

保护履行人的顺位利益、期限利益。

不安抗辩权

概念:

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此时,可暂时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

行使方式及效力: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多选):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其理论及立法根据是:

任何一个债务人原则上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该项财产亦称“责任财产”。法律所规定的保障该项财产完整性的措施即为合同的保全。其具体内容就是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的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因债务人怠于对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且可执行

行使方式:

1.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后果

如果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 :客观上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主观上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若债务人行为为无偿行为,则不需要此主观要件。

行使方式

1.撤销权应以诉讼方式行使;2.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后果

1.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2.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题:

1.【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什么制度?

(2)成立条件?

(3)通常而言,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有哪些?

答: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4)如何行使?

答: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法律后果如何?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6)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怎么理解?

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指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构成要件?

(2)有害债权的行为?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

③无偿转让财产;

④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⑤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⑥放弃债权担保;

⑦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将抵押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抵偿债务。

(3)期间的性质?

答:1年和5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4)明显不合理价钱的理解?

答: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