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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法概论为



单元二:合同的订立


成立条件:

1.当事人

2.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内容明确;关于合同成立当中要求的“内容明确”含义: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4.经过要约、承诺。

要约:

含义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1.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3.必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拘束的意旨;4.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生效:要约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A.对不特定人:作出即生效。B.对特定人---1.对话形式:相对人了解  2.非对话形式:到达相对人

失效 :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撤回: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效力:1.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2.受要约人:取得承诺权利,有权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要约答复,而不负必须承诺义务。即使不承诺,也没有通知义务。

要约与要约邀请 :

相同点: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区别: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包括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

几种特殊情况:

A.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的,视为要约。

B.商品陈列标明单价的,视为要约。未标明单价的,不视为要约。商品陈列标明单价的同时标明是展览品的,不视为要约。

C.处于运转状态下的自动售货机为要约,顾客的投币行为构成承诺。

承诺

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对话要约→承诺及时作出;

(2)非对话→合理期限。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

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变更→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非实质(除要约人反对)→有效。

4.原则应当明示作出,特殊情况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可以行为。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得视为承诺的形式。

承诺迟到: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由此承担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撤回: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成立

时间: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地点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