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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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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特征:
时间性 :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这段时间。2.条件性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条件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3.行为性 :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4. 后果性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类型:
1.法定解除:
含义:即单方解除,是指在出现解除是由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
事由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通知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期间:对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应否解除。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期限: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即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第九上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件:
(1)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当事人于缔约时不可预见;
(5)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法律后果:
1.合同终止: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②预期违约③催告不履行主要债务④违约行为。
以上4点均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特殊法定解除权:
(1)双方享有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
(2)特定一方享有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未约定期限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与保管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合同法》分则中的四种特殊法定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条件下可解除
借款合同 :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条件下可解除
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条件下可解除
承揽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有第三人完成的条件下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