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答案】A
【解析】本关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及其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据此可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但该异议并不成立,因乙公司依约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中,由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乙公司无需支付尾款。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效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尚未履行的部分,无需履行了,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最后,关于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该是先履行方。本题中,就尾款支付问题,乙公司乃后履行一方,甲公司系先履行一方,因此,乙公司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故D项亦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合同的解除?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