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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合同的担保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教师解析

【答案】B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德凯公司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恶意与真诚公司进行磋商。构成恶意磋商,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其次,根据该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德凯公司在与真诚公司磋商过程中知悉了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后德凯公司还将其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最后,根据该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德凯公司依法应向真诚公司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真诚公司而言,其属于正常的商业交往,无需对德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其向德凯公司主张赔偿,德凯公司不得主张抵销。故D项亦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合同的担保?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