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占有是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支配的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特征:1.客体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但不限于独立的物,对于部分也可成立占有。2.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分类:
占有是否具有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他物权等)。
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承租物的占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中的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1)只有善意占有人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2)无权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修理费、饲养费、治疗费)对权利人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残存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恶)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这是一种不当得利支付。但是当损失>弥补,只有恶意占有人需要补差价。
根据是否直接占有物品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在事实上直接对物进行占有,如穿衣在身。
间接占有:虽不直接占有,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支配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直接占有,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根据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以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的占有。
效力:
占有的性质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这就是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占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
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此即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2)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我国法律至今尚无关于占有时效的一般规定。
占有的保护 :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如权利推定、权利取得效力)。为了限制权利人过度私力救济,破坏社会平衡,我们必须得保护占有这个事实,毕竟占有是财产的基础嘛。占有人也一定程度上享有物权人的物权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
占有返还请求权:
法条依据: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区别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行使主体:占有人:包括无权占有人
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区别 :权利人:物权人(所有权人+定限物权人)
行使对象:侵夺人(前提是侵夺人的占有没消灭)及其继受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即通过一定法律行为取得之人——不可以)。
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区别 :现时的(即现在占有着的)无权占有人
限制 :1年除斥期间
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区别 :一般无时效期间限制,除了追回遗失物和未登记动产。
目的 :基于对占有秩序的维护,一定程度限制私力救济。
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区别 :对权利的保护,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