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担保物权的特征。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债务人为其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价值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成立的前提是有有效债权存在;不得单独存在、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为其他债权担保;被担保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3.不可分性: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就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担保物权被分割、转让或债权被部分清偿或转让,对担保物整体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通过担保物权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担保物权的特征,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