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练习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处分权)。

特征 :1.性质:是他物权、定限物权。

2.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前提,使用是手段,收益是目的)。

3.支配对象: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

4.客体:动产、不动产。


二、单选:

1.正确答案:A

2.正确答案:B

三、多选:

1. ABD

教师解析:A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故C项错误。


四、简答:

概念: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按合同的约定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特征

1.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

6.从属性: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

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容(判断式选择——眼熟就行。)

1.地役权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地役权人承担的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受让人买带地役权的“地”就自然享有权利)。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买带义务的“地”就得承受义务)。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换言之,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消灭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