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处分权)。
特征 :1.性质:是他物权、定限物权。
2.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前提,使用是手段,收益是目的)。
3.支配对象: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
4.客体:动产、不动产。
1.正确答案:A
2.正确答案:B
1. ABD
教师解析:A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特征,故C项错误。
特征
1.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
6.从属性: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
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容(判断式选择——眼熟就行。)
1.地役权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地役权人承担的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受让人买带地役权的“地”就自然享有权利)。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买带义务的“地”就得承受义务)。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换言之,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消灭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