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八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知识点二

第八章   所有权概述



单元二:共有


概念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特征 :1.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3.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共同(或按各自份额)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对外: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主体发生财产流转、所有关系。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类型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共有的类型特点

1.按份共有(常和合伙企业一起考)

(1)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非共有物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2)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类型或约定不明,  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关系例外)。

(3)份额确定:约定→出资额→视为等额。

合伙是按份共有,但该按份共有权的行使与一般的按份共有权的行使不同:一是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二是对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共同共有(常和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考)

(1)特点:①须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对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共有物处分

(1)处分权限:

按份共有:绝对多数原则,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有约定一按约定,无  (只看份额不看人数,区别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同共有一一致决定原则

部分共有人违反权限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

(2)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3)例外: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一致决原则。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共有物管理

(1)保存行为:紧急的有利于全体共有人的行为可单独为之。

(2)管理费用:有约依约,无约或不明:

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

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1.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未约定在一定期间不能分割:

(1)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有权在共有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分家析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重大理由(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不愿支付另一方重大疾病医疗费)时请求分割;

(3)在合伙共有中,共有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而只能转让合伙份额。

(注意:《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法定情形下退伙的分割仅需通知。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共有物分割方式:协商确定一实物分割一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共有人分割所得财产具有权利或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须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提出购买,始得优先购买权。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割后的共同共有财产,当其与其他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时,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对整体共有物的处分---全体一致决定

对自己应有份额---有自主权

物上请求权:

一个共有人或几个共有人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行为,或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所生之债对内对外的效力

1.对外效力:对于共有物形成的债务,共同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共有人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关系不承担连带债权或债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2.对内效力: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超份额偿还债务者有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