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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所有权概述



单元一:物权概述


所有权概述

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内容 :

人对物的权利: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人对人的权利:在受到他人非法干预或侵害时,所有人有权行使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在内的请求权。上述请求权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消极内容。

特征:

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整体性 :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弹力性 :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排他性 :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恒久性 :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分类:

依据客体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二者的主要区别: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先占、拾得遗失物等原始取得方式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

(3)只有不动产所有权才涉及相邻关系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依据所有权人数量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多数人所有权 。单一所有权所有权人为一个,多数人所有权所有权人为多个 。

权能

占有 :1.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2.占有权可与所有人发生分离。3.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使用 :1.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2.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收益 :1.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孳息)的权利。2.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收益权。

处分 :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上述四项是所有权积极权能(人对物);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人对人)。

限制 :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所有权取得

(一)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瓶、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善意取得)

生产 :是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先占 :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为事实行为,因此先占人不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先占的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2.需为动产→不动产不成立先占。无主动产包括:自始就是无主物的动产、被抛弃的动产,野生动物不适用先占;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拾得漂流瓶、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参照遗失物规定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注意:(添附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时,因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该动产上已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并不因添附而消灭。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 :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概念 :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构成“拾得遗失物”的要件:1.存在遗失物;2.遗失物被拾得。

拾得人义务:通知、返还(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拾得人权利

费用、报酬请求权: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国家所有权: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国家取得】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是说本来我想通过买卖继受取得你物的所有权,但是无奈,你因为缺乏处分权限(你没所有权或者你和别人共有,一个人说了不算),就不能给我转移物权。但是,此时我已经给了你钱了,咱俩的合同也没有被撤销或无效情形,而且我自己也不知道你没权限,我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想不到(就是民法上的善意)。那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强化占有公信力,此时认可我取得物权,但是我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即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

这个时候原物权人就不能再依据物权保护方法要求我承担责任,因为我是物权人,只能找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责任三选一)。原来的物权人在这个物上设置的其他担保物权之类的也都消灭,除非善意受让人受让时知道该权利。(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1)赃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3)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文物等;(4)不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1.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且非禁止流通物。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物、出质物等。——所以遗失物、盗抢赃物原则上(有一个例外见下文)不能善意取得。

2.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1)即无所有权但有占有权人将他人财物出卖、赠与、出资、出质、抵押;(2)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等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1)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2)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已完成交付,但是占有改定不适用。

不动产

1.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但有权利外观。(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因其他原因发生登记错误。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出于善意。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即非善意)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4.已经办理了登记。

满足上述条件也无权善意取得的情形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因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的设立一有效合同十处分权十公示,而善意取得虽是原始事实行为取得,但是前提是法律行为引起的,所以原因行为无效,无法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不只所有权可以善意取得,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是单务、无偿合同。3.抵押:不动产得登记。4.动产质权:得交付,但占有改定方式不行。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效果:1.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且该物上的他物权负担消灭,除非善意人知道)或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相对应地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或者其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债法效果:原所有权人可以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三者权利之一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以及例外

两年内物权之追及效力: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1)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除斥期间)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无偿);(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两年后 :受让人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买卖 :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互易 :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

赠与 :一方无偿转让财产给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

继承与遗赠: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其遗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无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所有权客体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 :

1.转让所有权;

2.抛弃所有权;

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所有权主体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