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练习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原则上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一方权利扩张而另一方受到限制,以保证扩张一方最基本的需求。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等不动产本身的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通风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常见情形:相邻不动产通行、利用;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风、采光;因挖掘、建造不动产导致的安全相邻关系;保护环境形成的相邻关系。

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情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如:1.【相邻用水】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应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排放人工流水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危险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

3.修建房屋时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屋面排流,以防对邻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邻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单选: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中,乙基于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要求甲做出必要的行为限制,属于行使相邻权的表现。地役权超出相邻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益而协商设立,可以有偿可以无偿(即相邻权是低保要求——刚需,地役权是小康要求——更高利益)。

2.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A-人身权的保护方式;

B-本题未说造成危险,必须明确说危险时才能用    

D-物权的保护方式。相邻关系不是物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就跟占有似的,是一种利益。

3.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乙负责保管甲的彩电,是合法占有人,但不是彩电所有人,无处分权限。其将彩电卖给丙,丙不知道是无权处分,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占有彩电。此时,乙虽然不能为其设立物权(没有处分权),但是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原始取得物权,成为彩电所有人。此时原物权所有人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所有权(因为该权利对象应该是现时无权占有人),所以甲不能要求丙返还彩电,只能向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多选:

1. ABD

教师解析:A项:甲家院中树木的根枝越界到乙家院中生长,危及乙的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分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本题中,B项:甲制造噪声,侵犯了乙的相邻权,故B项正确。D项:甲将垃圾堆放在自家门口,使得乙夏天不敢开窗,侵犯了乙的相邻权,故D项正确。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C项的大狼狗与不动产的使用并无关系,故C项错误。


四、简答:

概念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特征 :1.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3.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共同(或按各自份额)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对外: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主体发生财产流转、所有关系。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类型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共有的类型特点

1.按份共有(常和合伙企业一起考)

(1)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非共有物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2)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类型或约定不明,  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关系例外)。

(3)份额确定:约定→出资额→视为等额。

合伙是按份共有,但该按份共有权的行使与一般的按份共有权的行使不同:一是在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二是对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共同共有(常和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考)

(1)特点:①须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对共有物的管理处分

1.共有物处分

(1)处分权限:

按份共有:绝对多数原则,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有约定一按约定,无  (只看份额不看人数,区别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同共有一一致决定原则

部分共有人违反权限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

(2)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3)例外: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一致决原则。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共有物管理

(1)保存行为:紧急的有利于全体共有人的行为可单独为之。

(2)管理费用:有约依约,无约或不明:

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

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1.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物的分割未约定在一定期间不能分割:

(1)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有权在共有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分家析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重大理由(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不愿支付另一方重大疾病医疗费)时请求分割;

(3)在合伙共有中,共有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而只能转让合伙份额。

(注意:《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法定情形下退伙的分割仅需通知。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共有物分割方式:协商确定一实物分割一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共有人分割所得财产具有权利或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须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提出购买,始得优先购买权。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割后的共同共有财产,当其与其他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时,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对整体共有物的处分---全体一致决定

对自己应有份额---有自主权

物上请求权:

一个共有人或几个共有人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行为,或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所生之债对内对外的效力

1.对外效力:对于共有物形成的债务,共同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共有人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关系不承担连带债权或债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2.对内效力: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超份额偿还债务者有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