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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教师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含义:指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十对共同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这样构成的所有权的复合形态。

特征:

复合性:【内容复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共同部分共有权+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成员权);
【身份复合】业主身份=专有权人+共有所有人+成员权人。

整体性:业主的三权共为一体不可分离,一并转让、继承、抵押。

专有权主导性:

体现(买房送“邻居”):

1.业主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拥有共有权和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大小决定共有权、成员权范围;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

客体多元性:客体包括专有区域+共有区域

主体(业主的认定)

1.依法登记取得;

2.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生效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通过知识点二同学们已经了解了共有,接下来让我们看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