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课前的案例。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按份共有的动产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即“共有物害第三人”的,其责任承担可以概括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本题中,甲、乙按3:7的比例按份共有的货车将戊撞伤,对外应当对戊承担连带责任。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乙在相应的范围内免责。故A项错误,不当选。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债权人丁依然享有抵押权。据此可知,丁享有的系物权,而戊享有系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理,丁应优先于戊受偿,故B项错误,不当选。再次,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丁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C项错误,亦不当选。最后,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责任承担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则甲有权向乙追偿。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共有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