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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 黄泷一

摘 要: 物权类型封闭原则起源于潘德克顿法学,其本意只是限制私法自治,并无限制物权法律渊 源的意图。东亚地区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亚类型,即在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基础 上,附加限制了物权法律渊源。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形式合理性在于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维护,其实质 合理性则主要在于保障财物的可流通性与交易安全,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政策功能。虽然在公示制度 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物权类型封闭的交易安全保障功能已经减弱,但其在体系维护和公共政策方面仍 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

物权法定的立法表达 朱庆育

摘 要:针对物权法定的立法体例问题,物权法定应回归法典物权编,同时为贯彻限制私人形成 自由的规范意旨,应表达为针对私人的禁止规范,而非针对公权力的授权规范。就其具体表述上,“法” 之外延,应作宽泛界定,但凡有权为私人设置强制规范者,皆在其列。为便于适用,物权法定可设计为 包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完全规范,可考虑的表达如:“当事人违反制定法或习惯法,创设新的物权 类型时,其创设行为无效;约定异于法定之物权内容时,以制定法或习惯法未有其他规定为限,其约定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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