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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权概述



单元五: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性质特点:

1.物权请求权≠物权

2.为行为请求权(多为作为请求权,有时也可是不作为请求权)

3.不与物权相分离而存在或转让

4.不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

1.行使主体: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

2.被请求人:现时的物权占有人

3.效力:与无权占有人返还义务及责任结合考

排除妨害请求权

1.请求对象:妨害人或法院

2.行使主体:直接占有的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

3.排除的妨害:既可以是已经构成的,也可以是可能出现的

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2.效力:消除危险+费用原则上由被请求人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债权请求权)  可单独提也可和物上请求权一起提

物权的保护(即物权人的救济权利)(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常和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一起考

方式及适用条件

物上请求权:物权因(无权占有、不法妨害等原因)遭受损害或有损害危险,为了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而受有的权利,特征:

(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2)不要求物权一定受有损失;

(3)不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物权

1.物权归谁不确定或者有没有物权不确定;

2.只能由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确认;

3.包括确认所有权和确认他物权。

返还原物(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

1.行使权利主体: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

2.行使对象: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或直接或请求法院责令)。

3.返还原物和孳息(会和占有一起考,学了占有再看)。

4.限制:会受到善意取得、遗失物的处分、返还不可能等问题限制。

5.通常无时效和期间限制。有例外:

(1)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除斥期间)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在不构成上述物权法107条时,未登记动产适用3年诉讼时效。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1.主体;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

2.请求内容:排除已有妨害、危险或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危险。

恢复原状

1.须有财产损害事实;

2.损坏出于他人违法行为(故意或使用不当,合理、自然损耗不行);

3.有修复可能。

侵权损害赔偿(债权请求权)

特征: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得要求加害人有过错;

(2)必须物权人遭受了损失;

(3)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