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
性质特点:
1.物权请求权≠物权
2.为行为请求权(多为作为请求权,有时也可是不作为请求权)
3.不与物权相分离而存在或转让
4.不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
1.行使主体: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
2.被请求人:现时的物权占有人
3.效力:与无权占有人返还义务及责任结合考
排除妨害请求权
1.请求对象:妨害人或法院
2.行使主体:直接占有的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
3.排除的妨害:既可以是已经构成的,也可以是可能出现的
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2.效力:消除危险+费用原则上由被请求人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债权请求权) 可单独提也可和物上请求权一起提
物权的保护(即物权人的救济权利)(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常和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一起考
方式及适用条件
物上请求权:物权因(无权占有、不法妨害等原因)遭受损害或有损害危险,为了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而受有的权利,特征:
(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2)不要求物权一定受有损失;
(3)不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物权
1.物权归谁不确定或者有没有物权不确定;
2.只能由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确认;
3.包括确认所有权和确认他物权。
返还原物(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
1.行使权利主体: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
2.行使对象: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或直接或请求法院责令)。
3.返还原物和孳息(会和占有一起考,学了占有再看)。
4.限制:会受到善意取得、遗失物的处分、返还不可能等问题限制。
5.通常无时效和期间限制。有例外:
(1)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除斥期间)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在不构成上述物权法107条时,未登记动产适用3年诉讼时效。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1.主体;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
2.请求内容:排除已有妨害、危险或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危险。
恢复原状
1.须有财产损害事实;
2.损坏出于他人违法行为(故意或使用不当,合理、自然损耗不行);
3.有修复可能。
侵权损害赔偿(债权请求权)
特征: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得要求加害人有过错;
(2)必须物权人遭受了损失;
(3)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