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什么是物权变动,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物权变动
原因(法律事实)
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因:如所有权、抵押权等的抛弃、买卖、赠与、互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因:(原因和物权设立时间一定记住)
1.(公法原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生效时物权就设立了)。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还有取得孳息、善意取得等。
二者意义
1.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仅仅是处分要件(即不登记物权也依然设立,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处分时不登记,不能给对方设立,即对方不取得物权——比如买卖、赠与、互易,还认为你是物权人,不登记看不出来房子主人变了)。
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意思主义:仅需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变动(如我说要把房子卖给你,只要咱俩签订生效买卖合同,房子所有权就是你的了)。
2.形式主义:
(1)发生物权变动,除了有效的法律行为外,还得有设立物权的意思表示——登记或交付。
(2)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且特点是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
3.折衷主义:
只承认形式主义的合意(即物权变动是债权合意十设立物权合意),但否定物权无因性、独立性(即物权设立一法律行为有效十设立物权)。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通过物权变动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物权变动,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