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平等保护:(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物权法》所确立的规则。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其内容包括:
(1)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①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②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物权法定(★★):见辨析题
公示、公信(★★):
公示
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分为:(1)存在公示(静态)包括:
动产:占有;
不动产:产权登记簿的“登记”记载。
(2)变动公示包括:
动产:交付;
不动产:变更登记。
公信
1.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2.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
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知识点二同学们已经了解了物权的分类,接下来让我们看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