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滥本题的诡异之处在于,看上去好像是在考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确权裁决),实际上却在考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散伙协议这一合同行为)。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以登记为变动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仅仅是基本规定,事实上,整部《物权法》规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两种基本模式,而前者又区分为登记为生效要件(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要件(意思主义)两种情况。本题的命题新意,在于将以上考点结合起来考查,使该题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同时也使该题的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本题中,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这就意味着,甲、乙是依赖该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取得的要件要依赖丙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后丙未履行协议,意味着丙并未将房屋过户给甲、乙,所有权人仍为丙,故2012年3月,甲、乙并未形成按份共有房屋的关系,A项错误。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意味着所有权人仍为丙,故B项错误。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从法院裁决的内容可以看出,甲、乙提起的并非确权之诉而是给付之诉,也就是要求法院判令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丙拒不执行裁决,那么截止到目前,甲、乙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依照《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9月,丁继承丙所有的房屋,成为房屋所有人,故C项正确。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这就意味着戊取得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物权?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