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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让我来帮你解决常见问题!

问题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回答: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不得预先放弃,不得约定延长缩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问题二:期间是什么?

回答: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例如,从某日到某日其中经过的时间。期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1、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2、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二是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1、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2、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问题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答: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事权利,义务人便获得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则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形成权。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不能再要求返还。

除斥期间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无需当事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要求法院追回。

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应知权利受害时。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权利发生时间。

可变现性:

诉讼时效诉讼可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由法律规定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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