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事权利,义务人便获得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则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形成权。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不能再要求返还。
除斥期间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无需当事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要求法院追回。
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应知权利受害时。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权利发生时间。
可变现性:
诉讼时效诉讼可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由法律规定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