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及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特殊规定(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后再看)
合同之债:
1.定有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2.未定清偿期的:可以协商,没协商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分期履行的合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4.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
侵权之债:
1.人身侵权赔偿: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
2.知识产权侵权:超过3年,侵权仍在持续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保护的范围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3.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之债: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在原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中断后,中断时间点(★★★)
中断事由(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就中断了)
中断时间(下一天就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了)
中断事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之类的,只要表示了讨要权利的意思,就中断)。
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中断事由:当事人向其他机关主张权利。
中断时间:从其报案或者控告、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情形及诉讼时效起算点
1.债权转让的(学债时再看)
诉讼时效起算点: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义务人同意履行(即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诉讼时效起算点: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