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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单元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效力★★★★

(1)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不得预先放弃,不得约定延长缩短)。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适用范围:

从权利来看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行)。

请求权只适用部分涉及钱的

例外: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不然没人去银行存钱了,创立公司也可以不出资了)。

人身性质的请求权不适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意思是未登记动产物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请求分割财产、请求解除婚姻、收养关系等。

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1)(2017. 10.1以前)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新民总生效后: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起算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总则已删除,如果考试出现的日期是2017.  10.1以后,就适用3年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

①《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算。”

②《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③《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

中断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是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2.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同意履行的判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中止

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他障碍指:

①被侵害的无民、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

④其他。

中止事由在最后6个月前事由一直持续,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中止,消除后补6个月。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时效立即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不满6个月的也补6个月。

延长

1.概念: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2.适用:

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3.目的:

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