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练习一答案



一、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

概念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效力★★★★

(1)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不得预先放弃,不得约定延长缩短)。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适用范围:

从权利来看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行)。

请求权只适用部分涉及钱的

例外: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不然没人去银行存钱了,创立公司也可以不出资了)。

人身性质的请求权不适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意思是未登记动产物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请求分割财产、请求解除婚姻、收养关系等。

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1)(2017. 10.1以前)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新民总生效后: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起算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总则已删除,如果考试出现的日期是2017.  10.1以后,就适用3年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

①《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算。”

②《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③《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

中断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是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2.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同意履行的判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中止

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条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他障碍指:

①被侵害的无民、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

④其他。

中止事由在最后6个月前事由一直持续,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中止,消除后补6个月。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时效立即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不满6个月的也补6个月。

延长

1.概念: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2.适用:

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且也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3.目的:

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补救。


二、单选:

1.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依《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故A选项错误。
依《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B选项正确。
依《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C选项错误。
依《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D选项错误。

2.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A、B、C三项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D与上述法条的第(4)项不符,D错在“县(市)级”的表述。因此本题D当选。

3.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将会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当然,究竟“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也即同意履行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还要看债务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本题中,乙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书面答复称“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视为乙公司仅就双方形成一个3万元借款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3万元借款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后者错在,应该说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3万元而非10万元的时效利益。

关于B项的判断,需要借助于《合同法》的基本常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应该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也即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份要约,因为这个意思表示本身的生效只要送达给对方即可,而不需要对方的回应——也即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都不妨碍债务人这个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B项错误。

关于C项,是与B项紧密相连的。既然B项是一份单方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无需相对人债权人的同意与否,到达甲公司即为生效,那么对于乙公司而言也不得撤销。换言之,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并不能撤销此前的书面答复的意思表示。所以C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三、多选:

1. ABC

教师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可见,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有法定的例外,A正确。

该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这就是诉讼时效规定适用的强行性,B正确。

该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就是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以及释明规则,故C正确。

该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经过与否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原则上在二审中不再审及,D说法错误。

四、简答: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事权利,义务人便获得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则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形成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形成权。

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不能再要求返还。

除斥期间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无需当事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要求法院追回。

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应知权利受害时。

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或权利发生时间。

可变现性:

诉讼时效诉讼可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由法律规定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