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代理的概述,这节课我们继续研究代理的分类。下面我们来看一道试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将会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当然,究竟“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也即同意履行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还要看债务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本题中,乙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书面答复称“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视为乙公司仅就双方形成一个3万元借款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3万元借款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后者错在,应该说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3万元而非10万元的时效利益。
关于B项的判断,需要借助于《合同法》的基本常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应该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也即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份要约,因为这个意思表示本身的生效只要送达给对方即可,而不需要对方的回应——也即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都不妨碍债务人这个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B项错误。
关于C项,是与B项紧密相连的。既然B项是一份单方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无需相对人债权人的同意与否,到达甲公司即为生效,那么对于乙公司而言也不得撤销。换言之,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并不能撤销此前的书面答复的意思表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通过知识点一同学们已经了解了时效,接下来让我们学习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