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概述(★★★)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结构:
授权(或法定、指定)
被代理人(本人)
代理人
以自己的意思和第三人谈
第三人
最终是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形成了法律关系,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被代理人承担,权利滥用或违反义务产生的责任被代理人承受,或者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负责。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代理关系。而代理人和第三人是没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不是“真正主人”(三方构造、两个关系)。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叫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叫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
因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并视具体
情况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传达人、居间人相区别。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这是代理与行纪的本质区别。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的设定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属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因不能与第三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代理。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代理的效力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
适用范围:
1.不属于代理的情形。
(1)不具有独立于本人意思表示的行为。
如传达、居间、捎口信等,因为传达人、捎口信的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只是中间撮合,也没有独立的意思。
(2)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如行纪。
(3)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行为等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代拟发言稿、代拟演讲词、代为主持会议、代课、代为书写起诉状、代人整理资料、代人看管小孩等。
(4)违法行为。如代为销售赃物。
(5)视为本人行为的情形。如法定代表人。
2.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诸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得代理。这些行为如演出、讲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