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什么是各类责任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自己双方代理是无效,结果不归于本人(被代理人),但是同意追认可补正;恶意串通与违法,有错人员要连带;转委托必须经同意,除非为了本人利,否则代理人自己担责任;无权代理须追认,未经追认效力,相对人催告1个月,不做表示是拒绝。善意他人可撤销,单方撤销形成权。相对人知道要连带;相对人善意可表见,表见效果同有权,前提善意有理由。”
情形及责任承担: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为
责任承担: 被代理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责任承担:无效,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双方代理
责任承担:无效,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责任承担: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责任承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转委托
责任承担:
(1)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5.【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责任承担:
1.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关于追认前:是效力待定
(1)相对人:可以催告(是意思通知, 准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法律效果即自通知后计算1个月除斥期间)——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有例外:构成表见代理(即代理人明知而不否认)。——是任意性规范,可以约定单纯沉默是追认。
(2)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撤销是形成权)
(3)追认方式:
①明示——明确承认;
②默示:被代理人请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自己履行义务等;
单纯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6、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
责任承担: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7、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责任承担:【无权代理情形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下列情形中,一定会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是( )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各类责任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