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谈谈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法定代理权产生
1.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权的内容,亦由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终止(多选)。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权产生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单方性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被代理人实施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独立性
1.委托代理权并不来源于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关系、夫妻关系);
2.授权行为才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即使有基础关系,若无独立的授权行为,则无委托代理权的授予。
无因性
1.授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2.只要授权行为有效,即使基础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授权行为的 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授予方式:
明示授权
即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授权。属于不要式行为。
默示授权
指根据被代理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推定具有授权的意思。如“职务授权”(分配工作任务,即是授予相应的委托代理权)。《民法总则》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终止:
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一般也会导致代理关系的终下。但也不尽然。被代理人死亡,下列情况的代理仍然有效——即结果仍归于本人(★★★):
①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
②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的,而本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代理人继续的;
③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的代理活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