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代理的分类。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根据代理权的来源的不同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但委托合同不同于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与授权是两个概念。有时,尽管委托合同成立了,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代理权仍不发生。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一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是授权行为。仅有委托合同但不涉及第三人时,也无法形成代理关系。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授权行为通常以代理证书形式表明,一般应采书面形式。代理证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关系而产生。
(二)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
1.本代理: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此种代理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所以,又称为复代理或转委托。
★复代理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须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2)转委托前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代理人要对自己的转委托负责。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此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给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三)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
1.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显名代理就是普通的代理。
2.隐名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有代理的意思,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代理他人行为,产生代理的后果。《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隐名代理。
甲委托乙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预付了购机款,乙又委托丙办理此事,但未将购机款交给丙,也未征求甲的意见。丙购得手机后交给甲,甲拒绝接受。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通过代理的分类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代理的分类,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