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
1.单方行为: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和无相对人的)。
◆授权行为、订立遗嘱、放弃债权、免除债务、抛弃所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行使抵销权、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等行为都属于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等各类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等。
二、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
1.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
◆赠与、借用、悬赏广告、单方允诺、遗赠、无偿保管、无偿的民间借款、保证担保等都属于单务行为。
2.双务行为: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商业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都属于双务行为。
单务、双务和单方、双方并非——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属于单务行为,但却是双方行为
三、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
1.有偿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保险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等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行为。
2.无偿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
◆赠与、无偿民间借款、无偿保管、遗赠、保证担保等都是无偿行为。
单务、双务和有偿、无偿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四、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1.诺成性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对方承诺后即告成立的法律行为。
◆买卖、运输、行纪、租赁、赠与、保证担保、各类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合同、质权合同)等都属于诺成性行为。
2.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不论有偿、无偿)等都是实践性行为。
五、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依照特定的形式:
1.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保证担保、各类担保物权合同、设立遗嘱(含设立口头遗嘱)、婚姻成立、遗赠扶养协议等都属于要式行为。
2.不要式行为:是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都是不要式行为。
六、根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1.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2.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例如,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其中,债权合同为主行为,而保证合同为从行为。
◆在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关系中,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但从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影响主行为的效力。
七、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1.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因 行为。
2.无因行为: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效力(我国只有两个无因行为:票据行为+授予代理权行为)。
八、根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行为)和契约(如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