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解析】解除条件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法律行为已成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则相反,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二是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题目中甲乙约定的条件是以年底设备有剩余为内容,是积极条件,而这一事件的发生导致甲乙的租赁合同生效,是延缓条件,故选C。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