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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中商事主体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汪渊智

摘 要: 《民法总则》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设置统一的私法主体制度,探究《民法总则》中商事主体制度的得失 对于商事理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民法总则》科学采用了一般规则统辖下的特别法范式构建商事主体制 度; 以营利与非营利的商事视角为标准建立法人类型; 创新和扩大了商事主体的类型。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存在 未明确商事主体确认的标准; 以企业形式为核心建立营利法人制度; 对《公司法》摄入过度等问题。对于《民法总 则》中商事主体制度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商事特别法、商事改革实践的落实和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予以解决。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 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石冠彬

摘 要: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 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 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 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 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 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 法提供理论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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