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现代各国民法,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大都承认这种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的存在。《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但在《合同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则有“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非法人团体”等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也承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区别在于:当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例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
二、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设立人、出资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三、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
知识点二 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一、合伙企业与法人(主要是公司)区别
1.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股东在出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
2. 出资:可以劳务;不可以劳务(因为一旦在发生责任,股东是在出资范围内负责,即设立公司时的出资公司成立后就成为公司财产了,以后有了债务,是法人担责,法人用这个钱担,这个钱是多个股东的钱,也就意味着股东间接承担了,如果再不够也不用股东再自掏腰包了。所以以劳务出资没办法担责,总不能强制劳役吧,这不违背人权嘛)。
3.经营:普通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股东不能直接参与经营,必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参与。现在社会中一般经营权跟所有权分离
4.税收:不交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设立条件
①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a.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b.如律所、会计事务所、医师、设计师事务所等。
2、有限合伙设立条件
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50人,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④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组成:a.普通合伙人组成;b.普﹢有限合伙人
2.责任:a.原则:无限连带、例外: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企业,如果责任是有人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的,则由其连带,其他人有限;b.普通:无限、有伙:认缴出资的有限
3.合伙人数:a.2人以上;b. 2~50人至少一名普伙(普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伙可以无限民,因为他只出钱,承担责任也是以出的钱承担)。
4.普通合伙人禁止:国有独资(国独)、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要这些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话,对国家对社会太不利了)。
5.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章后生效,书面。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优先清偿:优先以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优先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外连带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内追偿分担:对内按比例,超出比例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1.范围:出资﹢经营积累: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性质:
①出资财产: a.以使用权出资的,归合伙人单独所有;合伙企业只有使用、管理权,退伙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b.以所有权出资的,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有是按份共有)。
②积累财产:全体合伙人共有(共有是按份共有)。
3.管理与使用
①财产份额转让:
a.对外转: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b.对内转:仅需通知其他人。
②出质:须经一致同意,否则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分割:a.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b.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合伙事务的决议
1.一般事务:① 合伙协议约定优先,②无协议:1人 1票﹢人数过半。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特殊事务: ① 合伙协议约定优先,②无协议:一致同意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补充修改合伙协议;
⑻新合伙人入伙;
⑼合伙人变性(有变普,普变有);
⑽合意解散;
⑾普通合伙人资格继承;
⑿普通合伙人份额对外转让;
⒀除名退伙。
★口诀:“名称范围不动产,转让处分有价权;企业名义做担保,聘用外人来管理;合伙变性修协议,入伙退伙与除名,转让份额合伙散,普人资格要继承。”
七、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善意,该越权代表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见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合伙人无权处分合伙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3.合伙人财产份额擅自出质:绝对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合伙人对财产份额未经一致同意的转让: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八、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1.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顺序:协议→协商→出资比例→平均。
①按合伙协议分配;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分配;
③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2.禁止事项对比:
①普伙(同甘共苦);有伙(共苦不同甘)
②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部分合伙人;可以
③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九、普通合伙入伙
1.程序: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后果: ①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愿意加进来就要一起共苦)。
十、普通合伙企业退伙
1.约定经营期限退伙(情形):
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未约定经营期限退伙:
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考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47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
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除名退伙
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退伙效力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例外规定
①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④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