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 法人概述
一、法人概述
1.概念: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a.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一种组织体,具有团体性。
b.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法人成立时法律规定的,法律承认其是民事主体,就要便于参与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
c.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其人格与成员分离,法人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3.法人三独立:
a.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b.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c.独立责任:
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成员(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注意: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是主体,分公司是分支机构。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主体,两个主体。
二、法人的分类
㈠学理上的分类
1.公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依法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2.私法人:
①社团法人:a.公益法人:如学校、慈善机构、医院。b.营利法人:如公司、企业。C.中间法人:如商会、合作社。
②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基金会组织、寺院等
㈡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财团法人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
2.设立人地位:社团法人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财团法人不能成为法人的社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是生前行为﹢合同行为;财团法人是单方行为,可以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社团法人有;财团法人无。
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可公益可盈利;财团法人是公益事业。
6.解散原因:社团法人原因多元,可以协议;财团法人只能是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
7.解散后果:社团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分给社员;财团法人剩余财产依据章程规定,无规定的上缴国家。
㈢《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①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②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③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④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③捐助法人:a.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为方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b.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d.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b.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 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③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知识点二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①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a.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
b.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③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a.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b.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一起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并不同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法人具有团体性,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来实现,以体现法人的意志。当然,法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主要是靠自己来实现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超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但是行为能力则分为三个层次。
知识点三
一、法人的成立
1.意义: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条件: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各类法人取得法人资格时间:
①.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事业单位法人:
a.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社会团体法人:
a.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④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⑤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变更
1.分立
①创设式
内容:a. A=B﹢C﹢…
b.原法人解散,分立两个及以上新法人。
变更后的责任承担: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
②存续式
内容:a. A=A﹢B﹢…
b.原法人继续存在,从中又独立出几个新法人。
变更后的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合并(无需清算)
①创设式
内容:a. A﹢B﹢…=C
b.原法人消灭
②吸收式
内容:a. A﹢B﹢…=A﹢…
b.仅被归并的法人消灭
①②变更后的责任承担: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权利和义务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3.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变更: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等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三、法人的终止
1.概念: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2.法律后果:其意义如同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的终止要经一定的法律程序。
3. 原因:
①解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无须清算);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依法宣告破产: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4. 清算:
①情形:a.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b.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②清算义务人: a.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③法律后果:a.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经清算,法人不灭)。b.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④法人终止时间:a.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c.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四、营利法人的机构
1.机构
①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等:
职能:a.修改法人章程;b.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c.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目的:确保出资人利益,确保出资人得以实现其应得的投资回报。
②执行机构:
职权:a.召集权力机构会议;b.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d.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产生方式:权力机构选举或决定。
法定代表人:a.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b.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③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
职权:a.检查法人财务;b.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c.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产生:权力机关选出。
2.出资人责任
①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②【营利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也是建立在法人有独立人格前提下的——即正常情况是出资人出资设立法人,法人成立后这个钱就不再属于出资人了,因为以后欠债法人要用这些资金承担责任,即等于是出资人在这个钱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那现在出资人不出钱,以后法人有债务,就不能仅仅法人承担了。)
3.其他人责任
①法人机关所实施的行为
a.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对法人发生效力)。
b.职务侵权行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②法人机关外其他成员行为
a.法律行为: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b.侵权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③设立人责任
a.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b.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