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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法人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课前的案例。

教师解析: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事业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第三章民事主体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D项说法错误。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法人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