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设定、内容、客体及其行使都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利益,该利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产物。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权利的存在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权利人享有下列自由: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权利人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权利人选择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权利人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采“利益说”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与力量的结合。民事权利是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是有限度和范围的,在一定的限度或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的行为自由。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权利客体的不同
1.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
2.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依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的请求权是债权。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其余抗辩权都属于永久性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包括撤销权、抵销权、介人权、选择权、追认权、约定与法定解除权、继承权的抛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等。
以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绝对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是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 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1.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大多数民事权利为既得权。
2.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而不依附于其他权利存在的权利是主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权利为从权利。典型的从权利是担保物权。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独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方法。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五)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条件十分严格,一般需要如下4个要件: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②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③采取的手段适当;④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公力救济由多种国家机关通过多种手段完成,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权利行使的干预。
公力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特征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按照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
1.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2.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按照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
1.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作为义务;
2.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不作为义务。
在合同法中,按照义务产生的基础的不同为标准
1.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抗辩权中一般都是看主给付义务履行与否。
涉及法条:
【一般规定】——违约和侵权责任是特别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概述
民事责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以民事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以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3)以责任承担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4)以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5)以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6)以责任的内容是否含有财产,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①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财产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上的损害给予的救济。财产责任大多表现为一种债务,例如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可以适用债法总则的一般规定。
②非财产责任主要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例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精神利益上的损害给予救济。非财产责任一般不适用债法的规定。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概念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反义务的性质
违约责任是违反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3)行为侵害的对象
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
(4)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对违约行为而言,由于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因而当事人双方事先必然存在合同关系。
(5)侵害的后果
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且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都应当由违约方赔偿,只有那些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应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也不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6)归责原则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7)举证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除非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备法定免责事由。
(8)第三人责任
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9)责任方式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反义务的性质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行为侵害的对象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
(4)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对侵权行为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得双方发生了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5)侵害的后果
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6)归责原则
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7)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在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
(8)第三人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9)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