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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



单元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个体户)(具体见第三章)

二、客体

(一)物

1.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具有非人格性。人体只能成为人身权的客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毛发、牙齿、遗体等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2)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即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该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也包括精神利益。

(3)物能够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所支配或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2.分类:

根据物能否移动,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这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②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用益物权一般为不动产,动产原则上只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③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

(1)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各自独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是从物。

(2)较为典型的体现主物和从物关系的实例有空调和遥控器、领带和领带夹、鼠标和鼠标垫、门和钥匙、汽车和备胎、船和船桨等。

(3)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

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相反意思,从物与主物共命运。①《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③《担保法解释》第91条还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以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1)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2)孳息为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与原物脱离且不损害原物价值)。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如树生长出来的果实、母牛产下的小牛、鸡产出的鸡蛋、鹿身上割下的鹿茸、牛身上取出的牛黄、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股息等。

(3)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

①担保物权中孳息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②《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的微笑》),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从一批宝马牌汽车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3)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意义:

①特定物交易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发生履行不能,可免除交付义务转为赔偿责任;

②种类物所有权只能交付后转移,灭失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二)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包括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人身利益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如健康、肖像、隐私等)和身份利益(扶养、忠诚等)。

(四)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作品、技术方案等。

(五)权利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质权。

三、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核心,还有权能、风险、法律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