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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单元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特征
1.是社会各种关系中的一种受法律调整的关系,且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是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现实化,使之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和消灭就要依赖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需要3个条件:①民事法律规范;②民事主体;③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民事法律事实是具体条件)。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所以是合法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社会关系,对其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主要是赋予受害人一定的请求权,使之通过行使该权利弥补自己的损失,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方式。
(三)分类
1.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权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的义务的主体的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对多”)。包括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 系、继承权关系;(2)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则是相对法律关系。
3.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的方式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1)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2)债权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等。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一种普通的客观现象,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现象。
2.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样的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地震、日出日落、潮涨潮退、人生老病死等这些都是客观现象,但是只有当它们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时,才能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地震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人死可以引起继承。
3.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内心意思。单纯的内心意思不表露于外不能产生法律后果。
(三)相关问题
1.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将民事法律规定的抽象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发生变化,如主体、内容、客体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有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互结合,这种事实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3.分类:民事法律事实=行为+自然事实:
(1)行为=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
①合法行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②不合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如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等。
(2)自然事实一事件十状态。

三、民事法律行为(2018变动)
(一)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从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虽然也有某些国家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我国大部分学者
认为,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①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②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即使是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与预期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2.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3.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根据行为的成立是否依照特定的形式: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6.根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主行为和从行为。
7.根据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条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8.根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四、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五、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与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准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不论表意人内心是否意欲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发生某种法律效果。
3.典型例子:
    如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等)、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等)、感情表示(被继承人的宽恕和原谅、收到货款的意思表示)等。
(二)事实行为
1.定义: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2.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事实行为则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也并不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并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事实行为,不受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事实行为虽然大部分属于合法行为,但也有不合法行为,如侵权行为、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行为等。
3.典型例子

如生产、收益、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建造房屋、无因管理、创作作品、实施发明创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