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1.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乃民法总论中的第一个考点,也是常考点。首先,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由法律调整。所以,诸如各类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刮风和下雨等,不归法律调整,又如人自己的活动如起床、散步、撒尿、睡觉和读书等,也与法律无涉。
其次,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范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这句话表明,一则,如果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归民法调整。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故A项错误,不当选。
二则,如果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未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也不归民法调整。如下两类即为典型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关系:(1)道德领域调整的关系,如恋爱、同事、同学、同乡、师生、友谊、宗教等关系;(2)好意施惠关系如①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旅游②请客吃饭③火车过站叫醒④搭便车⑥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青年志愿者做义工等)。本题C、D项均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亦不受民法调整,故C、D项错误,不当选。
B项属于典型的悬赏广告,悬赏广告被视为单方允诺,基于发布人的单方意愿可以在其与指定任务完成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动态财产权(债权)。如果发布者不履行承诺的义务,完成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见此种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B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乃民法总论中的第一个考点,也是常考点。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由法律调整,比如好意施惠就不归民法调整。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类似的还有如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旅游,请客到酒店吃饭、泡吧、喝茶,火车过站叫醒,搭便车,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代投信件等。本题中,甲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项下的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本身不归民法调整,如有爽约,不构成违约,也就不会产生赔偿责任问题。但如有恶意劝酒致人损害的,构成过错侵权,则又另当别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人醉酒后,其他人有酒后照顾之义务,在酒后照顾的情形下行为人如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人损害,也会构成过错责任。本题中,属于爽约的情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 AB
教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对象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而是需要法律调整、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民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不可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乃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句话的含义包括:(1)民法调整对象的第一特征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2)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无关,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题中选项A、B、D的背后法理是一致的。A项中甲、乙相约看演出,是一种普通的情谊行为,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甲在此处的应允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迟到半个小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违约,所以乙也无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无权以迟到为由要求甲赔偿损失。B项中甲将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不构成意欲与对方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欲与对方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既然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乙对此亦不存在信赖利益,因此就乙所产生的损失,无权要求甲予以赔偿。D项中甲对乙的承诺亦属普通的情谊行为,乙不得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选项A、B。
C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对离婚过错赔偿中赔偿数额的事先约定,该约定明显具有发生特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特定条件成就时)之意图(具体而言是一项财产法律关系),且无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之情形,属于民法上有效的财产人身关系的约定,乙可以要求甲依约赔偿。
本题还有另一种解析方法。《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就意味着民法的调整对象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不涉及人身关系(虽然C选项提及离婚,看似关涉身份关系,实际上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因此,并非人身关系的判断),因此,可将本题中四选项排除在人身关系之外;本题四选项中的A、C和D选项均是双方的约定,其中A和D选项均是甲失约,乙要求赔偿,如果A和D选项中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则甲的失约行为应构成违约。也就意味着A和D选项甲和乙的约定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否则违约无从谈起。但是无论是A选项“甲应允乙同看演出”,还是D选项“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之约定内容,都既非人身关系也非财产关系,以上约定自然不属于民法调整之范围。因此当甲对以上约定违反时,乙的请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C选项中“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则是双方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的财产关系的调整范围,因此,后二人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故C选项正确。其实,对于犹豫是否选择C选项的考生而言,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C选项的实质是什么?C选项是双方关于婚后夫妻一方过错赔偿的约定,而《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类似的过错赔偿制度。因此,C选项正确。这道题给我们另一个启示,面对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试题,只要选择属于相关法律有所规定或者有相似规定的选项就一定正确!至于B选项,貌似《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缔约过失责任须以双方当事人商谈订立合同为前提条件,而甲与乙之间不存在缔约之磋商,也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之承担问题,对于乙误信甲而购进股票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只能自负,故B选项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个体户)(具体见第三章)2.客体,具体包括物、行为、人身权利、智力成果、权利等3.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核心,还有权能、风险、法律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