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课前的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乃民法总论中的第一个考点,也是常考点。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由法律调整,比如好意施惠就不归民法调整。
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类似的还有如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旅游,请客到酒店吃饭、泡吧、喝茶,火车过站叫醒,搭便车,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代投信件等。本题中,甲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项下的请客吃饭。
请客吃饭本身不归民法调整,如有爽约,不构成违约,也就不会产生赔偿责任问题。但如有恶意劝酒致人损害的,构成过错侵权,则又另当别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人醉酒后,其他人有酒后照顾之义务,在酒后照顾的情形下行为人如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人损害,也会构成过错责任。本题中,属于爽约的情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