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权益受保护法律保护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合法原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新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二、具体原则——常和民事行为效力一起考,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无效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权利能力十地位十意思十保护平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私法自治和民法理念的体现,是民法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与平等原则的关系:平等是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自愿决定、达成合意、合意优先。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当事人可以对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内容、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和司法机关都要遵守)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与自愿原则的关系:自愿原则是基础和前提,合等价有偿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是自愿的结果,其法律要求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公平原则是必要补充。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符就不认为是违背公平。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多次考过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事前要诚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事中要守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损害发生及时补救,否则对扩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即社会公德,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包括:①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规避课税的合意。②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③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为开设妓院、性交会所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④射幸行为。射幸行为是指以他人的损失作为自己获得偶然利益的行为,如保险、赌博、彩票等。其中,赌博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射幸行为。⑤违反人权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卖身契或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⑥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垄断强势企业封锁市场的行为。⑦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招标过程中的围标行为。⑧违反消费者保护规定的行为,如欺诈交易。⑨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某企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⑩暴利行为,如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六)合法原则(大纲新增)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七)绿色原则(2018大纲新增)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