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表明: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所有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分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概念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配偶权等。
3.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主体之间虽然存在性别、年龄上的差别,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职业、职务的差别,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方式。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概念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法律关系,但也不尽然,如赠与、借用等就属于无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