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可知,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问题。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其次,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可知,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本题中,甲、乙之间因建围墙之事而产生的纠纷,与是否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无涉。故B项错误,不当选。
再次,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本题中,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二者间的矛盾与平等原则无涉。故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该法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同时,根据该法第132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可知,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秉持诚信、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其核心乃诚实不欺、善意、信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说认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乃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体现”。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缘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的行为,虽然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该行为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显属违背善意行使权利的诚信原则,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2.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法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指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可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其中,流转型财产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与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1)支配权,指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2)请求权,指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请求权不能和债权划等号(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不仅产生旨在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还会产生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请求权,后三种请求权并不是债权)。请求权属于对人权,具有相对性不具有排他性。(3)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抵销权等。形成权有除斥期间,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4)抗辩权,指能够暂时或永久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又可分为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和永久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民法所调整的两类关系即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二者是不同的,但是我们不能将这两类关系完全割裂开来。本题中,甲被乙家的狗咬伤,受侵犯的是甲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表面看属于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基于甲的人身权受到侵犯的事实,给甲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甲可以据此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样就在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行为之债,而债权属于典型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本题是基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财产关系,因此,A项错误。
民事权利依照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虽然受侵害的甲的人身权是绝对权,即甲之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甲的人身权的义务,但是,这种作为绝对权的人身权只有在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情况下才存在,一旦某个人(本案为乙)对甲的人身权实施了侵害行为,甲只能请求侵权人而不能要求其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就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因此,B项错误。
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或者适用范围的争议由来已久,最大争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仅适用于债权,物上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本案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C项正确。
1. ABCD
教师解析:(一)制定法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包括:(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2)民事单行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具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民事的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指最高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二)非制定法
在我国,民事习惯成为法律渊源受到限制:必须是为人们所一体遵行并经国家认可,确信其为应当遵守的规范,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权利能力十地位十意思十保护平等):
(二)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私法自治和民法理念的体现,是民法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和司法机关都要遵守)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多次考过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即社会公德,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大纲新增)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七)绿色原则(2018大纲新增)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