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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教师解析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权利能力十地位十意思十保护平等):

(二)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的核心)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私法自治和民法理念的体现,是民法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三)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和司法机关都要遵守)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多次考过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公共秩序,它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即社会公德,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大纲新增)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七)绿色原则(2018大纲新增)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